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09/12/17  作者/来源:张旭东  阅读:  【字体: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的教育发展和合肥现代化大城市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依法规范办学、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办学水平,依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决定对我市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评估、指导机制,端正民办教育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心、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过程性评估与鉴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估范围
1
2009年评估范围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年以上并依法登记、且正式建校的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完全中学高中部。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年以上并依法登记、且正式建园的全市民办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上报优秀等级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复核。
2
2010年评估范围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年以上并依法登记、且正式建校的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年以上并依法登记、且正式建校的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印发。
四、评估内容
  
围绕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方向、办学(园)条件、教师队伍、学校(园务)管理、教育教学(保教工作)等五个方面。详见附件《合肥市民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五、评估程序及方法
1
、学校(幼儿园)自评: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认真自评,整理出详实的档案材料,撰写自评报告。民办普通高中自评报告于20091018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市教育局408409室)。
2
、市级评估: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组,对民办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并对评估达到优秀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汇总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获得当年县区督导评估优秀等级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复查。获得县区督导评估优秀等级的民办幼儿园自评报告以县区为单位于2009112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3
、评估方法:通过听取办学情况介绍、自评情况汇报、查阅资料、深入课堂听课、个别访谈、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幼儿园自评时间:20099201018;市教育局对民办普通高中评估时间:10191120,县区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评估在1120日前完成。民办普通高中评估时间、优秀等级民办幼儿园督导复核时间具体安排分别另行通知。
七、等级认定
  
《督导评估体系》总分值为1000分。得分600分以下(不含600分)的为不合格学校(幼儿园);得分600分至700分(不含700分)的为合格学校(幼儿园);得分700分至850分(不含850分)的为良好学校(幼儿园);得分85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学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1
、办学行为不规范,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情节严重的;
2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学生和家长,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近三年内学校(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治安案件的;
4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分立、合并机构或擅自改变办学层次的。
八、结果运用
   
督导评估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赋分,相应确立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次。
1
、对评为优秀等级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在收费、招生、教师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作为市级示范学校(一类示范幼儿园)评选的必备条件。
2
、对评为不合格的学校(幼儿园)责令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招生资格,复查再不合格的,撤销其办学(园)资格。
3
、对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学校(幼儿园),按照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的要求,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保留其办学(园)资格。
4
、市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组将形成的评估结果和报告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组织机构
  
我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成立民办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组 长:方东玲
   
副组长:王良银 姜昌根 朱志明 王杰才 谢克联
   
成 员:吴庆防   毛洪亮   李志平

       范晓微   沈菁莉  徐风云  朱迎友  阮怀柱 

        毛佳兴  李卫文  谢华国
   
具体事宜由局督导室牵头。
十、工作要求
1
、各县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对所辖民办学校(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迎评工作,制定具体安排,各项工作要落实时间、地点和责任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井然有序。 附件:    1、合肥市民办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合肥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3、合肥市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4
、学校(幼儿园)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合肥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