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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教育督导工作要点

编辑日期:2010/4/7  作者/来源:张旭东  阅读:  【字体:  
      2010年全市教育督导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2010年全市教育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的目标,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督政督学并举并重方针,突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两大主题,为不断提升我市教育发展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2009年度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安排部署,开展好对2009年度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以创建教育强市为抓手,进一步强化督政工作,督促县区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教育的宏观领导,落实教育法规,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认真组织好市级复查工作,对我市2008年度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复核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纳入到2009年度市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加强指导与监督,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县区政府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全市教育发展。 

      二、做好民办学校(优秀民办幼儿园、优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优秀民办幼儿园、优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市级复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达到优秀等级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汇总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新一轮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进一步端正民办学校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做好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根据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主要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在总结我市对各县区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2009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评价和导向功能,促进全市教育再上新水平。完善考核办法。在考核内容上,将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安排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考核;在考核的方式上,实行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各占一定的比例进行赋分,形成最终的考核结果。 

      四、构建具有主体发展特性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启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 

立足以学校现有的基础水平为前提,以提升幅度为重点,制定基础性+发展性的学校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学校评估的新机制,改变千校一面一把尺衡量,打破一把尺子评价所有学校的传统框架。启动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通过关注学校主体的自我评价和自主发展能力的提高,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同时促进学校持续自主发展,把中小学校推向依法办学、自主发展、自主定位的主体地位,帮助学校总结办学经验、提升学校的办学理念、促进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五、开展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结合教育部开展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的研究,在蜀山区国家级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试验区督导评估标准,对各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进程和阶段目标进行督导评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同一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逐步达到相同标准,进而促进全市城乡、区域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大体均衡,在“上好学”上有新的突破。 

     六、加强教育督导“三项”建设,努力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以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抓手,提升教育督导人员素质,提高教育督导水平和效益。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地方教育督导制度,拟按有关督学聘任条件遴选教育兼职督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业性强的兼职督学队伍,建立督学协作区。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新的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订《合肥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督导制度文本。加强教育督导作风建设,召开全市督导人员工作例会和研讨会,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大家认清形势,倡导求真务实、面向实际、深入基层的工作作风,提高对教育督导地位和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两个依法”,即依法实施教育督导,依法接受教育督导,主动适应当前教育工作发展对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规范安排,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各县区督导部门做到每月有工作计划安排,每周有工作重点,使督导工作有序地开展。 

     七、做好教育督导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宣传教育督导工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宣传教育督导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了解、理解、支持、指导并参与教育督导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完成省政府督导办和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