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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

编辑日期:2011/6/9  作者/来源:张旭东  阅读:  【字体:  
皖教督〔20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0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确保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省将选择合肥市庐阳区、肥西县、濉溪县、利辛县、泗县、固镇县、阜阳市颍泉区、阜南县、淮南市大通区、天长市、霍邱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庐江县、芜湖市弋江区、广德县、铜陵县、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岳西县、黟县等20个县(市、区)作为样本县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经验(样本县的工作另行部署)。待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方法得到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在全省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均衡发展△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20份
 
 
 
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实施方案
(试  行)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战略性的任务,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坚持育人为本、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200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88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加快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满足人民群众公平享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特制定《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方案(试行)》。
       一、监测的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进一步加大贯彻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力度,强化措施、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均衡是相对的,不同阶段、不同区域、不同学校发展的经济基础、政策环境、资源配置的差异不可避免,并将长期存在。均衡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监测作为一项方向性、制度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坚持下去。
     (二)发展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通过监测找出差距,并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差距,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和校际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水平,实现基本均衡的要求。
      (三)科学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据此对区域内均衡发展程度做出准确判断,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指导性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收集与反馈,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与指导。通过监测既要找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按照“重在城乡统筹,重在补齐短板,重在整体提升”的思路,由点及面,着力推进均衡发展。
      三 、监测的主要内容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的重点,首先是定性分析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考量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努力的程度、取得的成效;其次是定量分析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的差距情况,明确实现基本均衡的目标和任务。
监测指标体系由组织领导、制度创新、教育管理、经费保障、办学条件、师资配置、教育质量等内容构成,体现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的核心要求。
      四、监测的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方案,加强过程指导和监控,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好全省的监测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监测。
      (二) 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形成执行和监督评价两个方面的工作合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监测的各项工作。
      (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工作自2011年启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将选择20个样本县(市、区)先行实施监测。
 
    附件:1.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
             2 .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说明
 

附件1:
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监测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监测指标 
A1
组织领导
B1. 县级党委、政府是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否成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A5
办学  条件
B1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B2. ★县级政府能否坚持规划先行,用规划引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无完善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和细化的实施方案。
B13.生均运动场馆面积 
B3. 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能否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有无明确的任务分解和考核奖惩制度。
B14.班额超标班级数和所占比例
A2
制度创新
B4. ★县级政府是否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
B15.★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B5.★有无义务教育资源均等化配置机制和补偿机制。优质教育资源是否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区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长效机制是否形成。
B16.图书达标率 
B17.★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A6
师资
配置
B18.★具有合格学历教师比例 
A3
教育 管理
B6.校级干部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比例
B19.★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
B7. ★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开齐率
B20.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 
B8.服务区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B21.区县级骨干教师比例 
A4
经费 保障
B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
B22.★生师比和班师比
B10.★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A7
教育
质量
B23.★初中三年巩固率
B1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 
B24.★体质健康合格率
B25.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总分平均分
(注:标有★的为重点监测的指标)

附件2:
安徽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监测指标说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指   标   说  明
A1.
组织领导
B1.县级党委、政府是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否成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市、区)
在“是”或“否”相对应的方框内打“√”,并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B2.★县级政府能否坚持规划先行,用规划引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无完善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和细化的实施方案。
县(市、区)
在“能”或“否”、“有”或“无”相对应的方框内打“√”,并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B3.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能否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有无明确的任务分解和考核奖惩制度。
县(市、区)
同   上
A2.
制度创新
B4.★县级政府是否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与督导评估制度。
县(市、区)
在“是”或“否”相对应的方框内打“√”,并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B5.★有无义务教育资源均等化配置机制和补偿机制。优质教育资源是否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区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长效机制是否形成。
县(市、区)
在“有”或“无”、“是”或“否”相对应的方框内打“√”,并提供相关验证材料。
A3.
教育管理
 
B6.校级干部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级干部人数
本校校级干部数
(1)小学校级干部填报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人数;初中填报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人数。

 
(2)校级干部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比例=                                      ×10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指   标   说  明
A3..
教育管理
B7.★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开齐率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课程开齐率是指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计划的比率,包括课程开齐率和课时开足率两个方面,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小学(初中)实际开设课程数   
计算公式为:小学(初中)课程开齐率 =                                   ×100%
小学(初中)国家规定开设课程总数
小学(初中)各科课程实际开设课时数
小学(初中)课时开足率 =                                               ×100%
小学(初中)国家规定的各科课程开设课时总数
B8.服务区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在校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不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园的幼儿数。

服务区学生数
在校生数
(2)非服务区学生:不属于招生政策规定或指定就读而在本校就读的具有学籍的学生(不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包含本区户籍和外区户籍的学生。

(3)服务区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比例 =                          ×100%
 
A4.
经费保障
B9.★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
县(市、区) 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均教育事业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平均计算的教育事业费,即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事业费数额。
计算公式为:          
                                 教育事业费当年实际支出数
生均教育事业费 =                                  
在校年平均学生数
(2)教育事业费的列支口径见《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B10.★生均预算内义务教育事业费
县(市、区) 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平均计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平均每个学生占有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数额。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当年实际支出数额
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                                
在校年平均学生数
(2)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列支口径见《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指   标   说  明
A4.
经费保障
B11.★生均预算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县(市、区) 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平均计算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即平均每个学生占有的预算内公用经费数额。
                            预算内公用经费当年实际支出数
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 =                                
在校年平均学生数
(2)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列支口径见《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3)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商品、服务支出及专项公用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公办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置和其他支出等。
A5.
办学条件
B1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学校校舍建筑面积
在校学生数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校舍建筑面积。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计算公式为: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      
B13.生均运动场馆面积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是指学校内操场、跑道、器械场地、球类场地及室内场(馆)面积。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
B14.班额超标班级数和所占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班额超标班级数
学校教学班总数
按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规定,小学教学班人数每班超过46人、初中教学班人数每班超过50人即为班额超标班级。

 
学校班额超标班级数所占比例=                      ×100%
B15.★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是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按在校人数平均计算的结果。
(2)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填报。

学校教学设备总价值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 
在校学生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指   标   说  明
A5.
办学条件
B16.图书达标率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规定,小学按照生均20册以上、初中按照生均30册以上配备,不包括各类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
(2)学校应有图书册数:小学=学生总数×20册,初中=学生总数×30册
                                       
学校实有图书册数
学校图书达标率 =                        ×100%
学校应有图书册数
B17.★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平均每一百名学生拥有的计算机台数。
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A6.
师资配置
B18.★具有合格学历教师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是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其中,小学教师合格学历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合格学历为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是指符合规定学历的专任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
(3)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符合规定学历专任教师人数
计算公式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                           ×100%
学校专任教师总数
B19.★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小学指具有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职务的教师,初中具有中学一级、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任教师的人数
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比例=                                    ×100%
专任教师总数
B20.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是指经省、市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省市教坛新星、特级教师等。
(2)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是指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骨干教师人数
计算公式为: 市级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100%。
专任教师总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数据来源
指   标   说  明
A6.
师资配置
B21.县(市、区)级骨干教师比例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县(市、区)级骨干教师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省市县教坛新星、特级教师等。
(2)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是指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骨干教师人数
县(市、区)骨干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100%
专任教师总数
B22.★生师比和班师比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师比是指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人数的比值;班师比是指班级总数与专任教师人数的比值。
(2)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A7.
教育质量
 
B23.★初中三年巩固率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初三毕业生人数
(1)计算公式为:初中三年巩固率 =                             ×100%
初一入学时人数
 
(2)按照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口径填报。
B24.★体质健康合格率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按组别体质健康合格及合格以上人数与在校学生按组别人数的百分比。
在校学生分组体质健康合格人数
计算公式为:  体质健康合格率 =                                  ×100%
在校分组学生人数
(2)相关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规定执行。
B25.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总分平均分
县(市、区)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总分平均分是指学校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水平测试所有学科(含体育和理科实验操作)总分的平均值。